给您的回复
您好。针对您的问题: 1、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则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。 2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依法可以要求损害赔偿。因此,您堂妹的情况虽不属于要求补偿的情形,但依法可以要求损害赔偿。 具体的情况还需针对您提供的材料做进一步的分析,因此,欢迎您携带相关材料到我所来面谈。我所得地址是: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7楼A座,联系电话:谢律师13697499088,熊律师020-22372906转809。